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


核查结论

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展2018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北京市行政辖内固定耗电设施电力消耗引起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排放单位存在京内移动源,因此京内移动源也纳入核查范围。排放单位没有京外场所,不存在京外化石燃料消耗。依据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指南》等相关准则,华夏认证中心对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了核查。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审,在所有不符合项均关闭后,核查组对排放单位的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形成如下核查结论:

1) 核查组确认本核查报告对排放单位场所和设施边界的界定及排放源的识别,核算方法、数据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均符合《核算指南》及《其他行业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文件的要求;

2) 基于获得的客观证据和核查发现,该排放单位报告的2018 年度二氧化碳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真实、可信;

3) 核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未覆盖的问题;

4) 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材料完整可靠,因此核查组对本年度排放报告给出肯定的核查结论。

62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pdf